通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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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和规范奖学金申请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日常行为考评办法》《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南京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南京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匡亚明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基础学科专项奖学金、其他校级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参与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上一学年和评定学年无通报批评、无警告及以上的违纪处分;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无因态度不端而造成的各项不良记录;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含选修课)成绩为合格以上,同时原始成绩学分绩在年级中排名为前80%;积极参加与学科相关的科研及竞赛活动;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热心社会公益,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综合素质优异;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六)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宿舍卫生成绩达到《南京大学学生手册》关于评优评奖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依据《南京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开展评选。
第六条 基础学科专项奖学金依据《南京大学本科生基础学科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开展评选。
第七条其他校级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捐赠设立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还须符合所报奖项的特定条件。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八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教师代表、辅导员、教务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申诉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学业成绩、学科竞赛、和科研训练成果为主导,结合思想政治、党团支部活动参与情况以及日常行为考评等多个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方位考核。参评学生在评定学年应修读的体育课成绩需及格、必修课成绩均需及格、日常行为考评不能有不合格。对于需要现场答辩的,应将现场答辩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等相关成果(奖状、论文、专利等),应由学生在信息系统里如实填写,学院从学生信息采集系统导出,不接收学生额外提交。
第十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奖学金名额和性质以及奖学金要求,一般采用将奖学金名额分配到本科对应各年级。
(二)同一学年各类奖学金一般不兼得(学生一般最多获得一次金额高于5000元奖学金),但栋梁特等奖等有特别规定的奖学金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人民奖学金相应单项奖可与除人民奖以外的奖学金兼得。
(三)当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同批次混合答辩投票时,各年级按评委打分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后,再按得分高低确定剩余答辩学生校级奖学金排队顺序和对应金额。
(四)基础学科专项奖学金评审兼顾课程学习与科研训练。其中学分绩前50%(含)且申请优秀奖的无需答辩;申请特等奖的需参加答辩;学分绩50%之后的需参加答辩。
(五)人民奖学金以及金额低于人民奖学金一等奖的其他奖学金的评选采用学生申请、年级评审小组评选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人民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分绩排名原则上应分别达到前15%、30%、45%,同一学分绩排名段可适当优先考虑日常行为考评、学生工作、社会实践、科研学习或竞赛获奖等德智体美劳表现突出的学生。
(六)参加全校竞争的奖项,学生依据相关评定条件提交申请(可不受年级及获奖次数等限制),学院择优向学校推荐;参加学校差额评选奖学金落选的学生,学院若有奖学金尚未评选,则可继续参加评选。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评审委员会讨论。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在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组接到申请后,依据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本规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内,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申诉组提出申述。申诉组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积极投身到学校学院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和党团建设中,并在学风建设、科学研究和志愿服务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申请,同时按照《南京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若有与学校相关规定有不一致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匡亚明学院原有奖学金评定办法,相应废止,本条例自2026-2027学年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条例各条款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匡亚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匡亚明学院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