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示
通知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在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依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南字发【2021】136号)、《南京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南字发【2021】133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学校、学院其它研究生奖学金相关评定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特对学院原有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予以修订如下,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奖项及评选条件
1.奖项为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
2. 根据南京大学奖学金评选相关要求,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奖学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过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已毕业答辩研究生;
(5)延期毕业学生不参评国家奖学金;
(6)政治理论课、外语课、B类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
(7)参加学院研究生学术报告每学期少于3次;
(8)尚有学费、住宿费应缴而没有缴纳。
二、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院外相关学科专家、院内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有确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方案、开展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等。本评审委员会的秘书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兼任,主要负责材料收集和评审组织等工作。
三、评选方法
1.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评选时结合学院实际,根据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授权,参考学术会议报告、学生服务和志愿公益活动等公共服务情况综合评定。最终由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奖学金初评结果并公示。
2.科研成果发表(包括论文接收函)截止时间为评奖当年9月30日,此时间后的成果可用于下一年的奖学金申请。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具体为:
1.依据党委学工部、研究生院下达的奖学金评定通知公开发布学院奖项名称、金额、名额和日程。
2.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交者作弃权处理。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由学院从学生信息采集系统导出,不接收研究生单独提交。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导师签字确认的参评科研成果清单,逐一写清论文题目、期刊名、期刊号、作者次序(共同一作需要注明在共同作者中的次序及共同作者人数)、影响因子、发表时间,并提交发表论文首页或接收函。
3.研究生辅导员汇总申请材料信息,参考《匡亚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试行)》,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必要时可安排相关学生进行答辩。奖学金评审委员根据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专利授权,学术会议报告、学生服务、志愿公益活动以及现场答辩情况等综合表现进行评选,讨论确定奖学金初评结果。
4.学院公示初评结果,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党委学工部、研究生院审。
五、特别说明
1.同一参评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各校级奖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获奖一种(校外有竞争性的奖学金除外);学业奖学金可与其它奖学金兼得。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学金(需分开递交申请材料),但不可兼得。
3.研究生在基础修业年限内可获得多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能再用于申请其它奖学金;曾获其他非国家奖学金的其他校院级奖励的成果可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参评奖学金的申报成果,必须以南京大学为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
4.奖学金评定中,导师等直接关系人可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介绍反馈申请学生的情况,在评审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5.弄虚作假者和违规重复使用成果申报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他
本办法由匡亚明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解释,如遇学校、国家政策调整,以学校、国家文件为准。
南京大学匡亚明学院
2026年6月
